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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首开安全座椅处罚单,全国立法路还远吗

  • 2022-06-21 1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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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清晨,深圳交警在彩田路维多利亚幼儿园附近执法,对于未给孩子使用安全座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场多名家长被罚,并签收了交警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被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儿童安全座椅作为儿童乘车出行的安全装置,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畅销了数十年,其安全座椅的使用率基本在90%左右。近年来,为了保证儿童乘车安全,不断有新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法规,部分国家和地区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强制使用法规进行了修订,不同国家和地区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是我国大陆八大地区出台了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情况。

2009年1月1日广东实施《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2013年1月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2014年1月1日合肥市实施《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

2014年3月1日上海市实施《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车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2016年5月1日南京实施《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016年6月1日杭州实施《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客运出租车除外。

国内对儿童乘车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强制使用儿童交通安全座椅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在选择时应该更加关心的是适合宝宝的座椅,而不是从价格上来选择,或者从外观上,我们要的是选择更能保护宝宝的座椅。孩子的安全从我们做起,从关心孩子的乘车安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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