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共同财产投保的,投保时夫妻双方最好就保险费和保险金达成相关的协议。
案例回放
甲和乙在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投保保险A(财产险),缴纳保险费2万元。同时,还用共有财产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B,缴纳保费1万元。2012年底,乙的父亲去世,乙按照合同指定的受益人获得其父的保险金5万元。2013年年初,乙因事故致残,根据其在婚前购买的意外险获赔5万保险金。而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最终于2013年年底离婚。
离婚时,法院认定由甲抚养女儿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A,后10年中,甲共需要缴纳保险费6万元,到期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为5万元。庭审时,甲提出了分割乙继承的保险金和获赔的保险金的要求,乙提出了分割保险A的要求。

关键词:个人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析1:保险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则所得保险金不参与离婚分割。
解析2: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解析3: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由法定继承人分割保险金。
关键词:婚后保险的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析: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参与离婚分割,后续保险费则依据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关键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析:无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受益人若为子女,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同意变更的,则对退保时的保单价值进行分割。

案例结果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甲分割乙继承的保险金和获赔的保险金的要求。由于女儿归甲抚养,因而女儿的保险B由甲需缴保险费。经计算,乙可以在保单A到期后分得的份额应为(28)500000.5=6250(元),而甲可以取得43750(元)。
小贴士:
1、婚前购买的保险和继承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用共同财产投保的,投保时夫妻双方最好就保险费和保险金达成相关的协议,避免离婚时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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